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19號
- 聲請人
- 陳妍綺(原名陳婉亭)
- 代理人
- 宋佳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14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
1)×10×51=3,060。
二、查聲請人年約38歲(77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
,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
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聲請人更新陳報債權人
清冊並填載債權總額。
三、請陳報目前收入證明,另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併以近6個月
平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及提供勞保/災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等相關佐證資料(如薪資轉帳資料或薪
資單等)。
四、請陳報聲請人11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受扶養人
(母、子)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113、114年之國稅
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另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
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受其扶養之必要,又扶養義務人為何
?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扣除補助津貼)?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
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
現值及證明文件,或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股票餘額證明等相關資料。
七、請陳報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說明殘值。
八、上述事項,請詳實填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存款總
額、保單價值、股票現值、汽機車殘值、不動產價值、聲請
前兩年內收入及支出數額等)。
九、聲請人於聲請狀表示:「每月至多僅能負擔1萬3,000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
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