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徐秀青
- 代理人
- 黃伊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5年5月20日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嗣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
1)×10×51=2,550。
二、請陳報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租
賃契約書。
三、查聲請人年約62歲(53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
,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債
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及
更新債權總金額。
四、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之收入數額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或親友支助),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
所需?是否有漏未陳報之兼職收入或虛報支出?併以近6個
月平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另請說明切結書所載每
月收入1,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五、請陳報聲請人11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另聲請人
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
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七、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
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
現值及證明文件,及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股票餘額證明等相關資料。
八、請陳報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說明殘值。
九、請依上述事項,更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實填
載(如存款總額、保單價值、股票現值、汽機車殘值、不動
產價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數額等)。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