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惠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元);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
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
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9
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
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之2名未成年子
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2至114年度「最新」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
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上開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並切勿自行刪減。)
五、請聲請人說明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是否即為現住地
?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若為租賃,則應提出完整之最新有
效租賃契約書(切勿自行刪減租賃契約內容,並應載明租賃
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
房租相關證明。若與他人共居該處,請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
係、有無分擔租金、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
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
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
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各該汽、機
車之殘值估價單。
㈢金融商品:
請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內(即112年9月4日至114年9月3日〈聲
請清算前一日〉)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不論有無投資金融商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
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
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
票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㈣存款:
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2名未成年子女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
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且
務必「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2年9月4日起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
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
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
錄,並提出公會所回覆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⒉請依上開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
,並請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查詢結果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9月4日)迄今,期間內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
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
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即109年9月4日至114年9月3日〈聲
請清算前一日〉)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
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
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
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
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9年9月4日至114年9月
3日〈聲請清算前一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
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
9月至114年9月)」及「聲請清算(即114年9月)迄今」之
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請分
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包含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
形(包括前開工作單位等事項及雇主姓名、聯絡電話、每月
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次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
。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㈣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之2名未成年子女)有無
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㈤應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現職為何?每月收入為何?領取方式為何?並
應提出自114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
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
實領薪資等)或其他證明。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
9月至114年9月)」及「聲請清算(即114年9月)迄今」之
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
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生活支
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請
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
,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醫療費等。
㈡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
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
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
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
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
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
,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支出數額。
十、請聲請人說明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之2名未成年
子女)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
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則應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
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
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
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