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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8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陳麗蘭
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麗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取上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0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合於前揭消債條例規定,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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