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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1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筱琪陳佳君胡修辰

上訴人
即原告
郭○宏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郭○琍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皓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張○君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胡○翰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胡○天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林○芬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諺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李○友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楊○枝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洋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阮○夢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90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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