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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蘇子陽

原告
廖萾軒
被告
田建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3頁)。至原告前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亦已於115年6月1日送達原告,並確定在案,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8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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