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24號
- 原告
- 廖萾軒
- 被告
- 田建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3頁)。至原告前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亦已於115年6月1日送達原告,並確定在案,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8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