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14號
- 原告
- 顏伯翰
- 被告
- 許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民國115年7月17日遞出陳報狀陳報指定送達地址,惟因本院內部行政作業遲延,致本股遲至115年7月24日始收受上開陳報狀而無法得悉上開指定送達地址而於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