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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何奕萱

上訴人
邱勇翰
被上訴人
邱鴻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萬5,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01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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