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4號
- 原告
- 小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502元(計算式:1,202,502元+1,000,000元=2,202,5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502元(計算式:1,202,502元+1,000,000元=2,202,5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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