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喜郎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心怡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000元(計算式:594,000元+250,000元+594,000元=1,4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