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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黃信滿

聲請人
吳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24號)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1673-0 1 1000 已合併解散,現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1674-1 1 1000  003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1675-3 1 1000  004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077-2 1 1000  005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078-4 1 1000  006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079-6 1 1000  007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080-2 1 1000  008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081-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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