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鼎珅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彥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鼎珅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杜彥穎 玉山銀行新板特區分行 114年12月31日 393,570元 AM753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