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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為聲請人
    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
    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10
    月2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49條之1前段,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鶯歌分行 114年11月1日 3,000,000元 RA64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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