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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全字第12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英達(Lennon Ying-Da Wang)、莎白(BASAS ELIZABETH SYUMAN)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件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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