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全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旺
- 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英達(Lennon Ying-Da Wang)、莎白(BASAS ELIZABETH SYUMAN)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件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