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謝素玲
- 相對人
- 南群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睿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謝素玲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謝素玲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