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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熊建雲
相對人
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59,816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4年12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如調解方案:1.資方應給付114年8月份至11月份工資合計159,816元予勞方。前開款項勞方同意資方分3期匯款至原留存薪轉帳戶方式支付:第1期於114年12月31日前匯款59,816元、第2期於115年1月30日前匯款50,000元、第3期於115年2月13日前匯款50,000元,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資方如有一期未支付,將視同全部到期一次支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59,816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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