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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4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吳欣蓓
相對人
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46,224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特休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組成調解委員會於115年1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調解方案:資方會中同意給付申請人等13人之工資、資遣費及特休工資(詳如勞方請求事項金額一覽表:吳欣蓓、9月份工資40,505、10月份工資41,005、11月份工資46,107、12月份工資46,107、資遣費56,000、特休工資16,500),資方同意於115年1月23日前依勞方請求事項金額一覽表所載匯款至申請人等13人各原領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華南銀行電子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246,224元(計算式:40,505元+41,005元+46,107元+46,107元+56,000元+16,5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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