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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6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呂旻峰
相對人
承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薪証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調解成立內容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2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67,424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5年2月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如調解方案。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87,424元(內含114年11、12月份薪資,扣除勞健保費2576元後之金額)達成全案和解,並於115年3月2日前匯入申請人呂旻峰原領薪資帳戶內。」,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於聲請裁定事項中雖誤載為3月2日,然其於事實及理由欄敘明雙方係於2月2日經調解成立,故聲請人之主張堪信屬實。又相對人於115年3月4日轉帳20,000元與聲請人之帳戶,20,000元之部分應予扣除,此有聲請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67,424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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