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36號
- 上訴人
-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香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韻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115年度勞小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勞小字第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韻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115年度勞小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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