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36號
- 上訴人
-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香諄
- 被上訴人
- 徐韻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並依同法第436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及繳費單已於114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