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1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施弼馨
訴訟代理人
王俞堯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馥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繁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位於新北市深坑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亦無主張勞務提供地位於本院轄區之情形。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