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97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傅國風
原告
林炳村
被告
韓星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傅國風、林炳村請求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營業地址雖登記於新北市板橋區,然被告已於民國112年8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有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頁),則於本件起訴時之115年2月12日,顯然已無營業,自難以該址認定係被告之營業所或主事務所所在地。再本件原告傅國風、林炳村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主張渠等任職期間之工作地點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見本院卷第33-34頁),所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地址亦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傅國風、林炳村向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應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原告傅國風、林炳村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