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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昱翔

聲請人
楊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92,204元、薪資32,392元、補提勞工退休金6,741元,金額合計為131,337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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