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5號
- 原告
- 廖辰翁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75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1500×1/3=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