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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王浩
債務人
曹浩陽
債務人
連鏡媛

一、債務人曹浩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零玖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曹浩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連鏡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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