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翁榕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0,839元 翁榕鎂 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強制換頁==========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87元 翁榕鎂 自民國115年 5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 5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3,593元  自民國115年 5月31日起 至民國115年 6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5,419元  自民國115年 7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 7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170,839元  自民國115年 7月31日起 至民國115年 10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170,839元  自民國115年 10月31日起 至民國116年 1月30日止 年息2.598%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