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 債務人
- 翁榕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0,839元 翁榕鎂 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強制換頁==========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87元 翁榕鎂 自民國115年 5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 5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3,593元 自民國115年 5月31日起 至民國115年 6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5,419元 自民國115年 7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 7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170,839元 自民國115年 7月31日起 至民國115年 10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170,839元 自民國115年 10月31日起 至民國116年 1月30日止 年息2.598%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