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蔡宜庭
- 債務人
- 黃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