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64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418號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詹玫芳
- 債務人
- 郭麗雲
- 債務人
- 陳詩宜
一、債務人郭麗雲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郭麗雲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郭麗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詩宜給付之。債務人郭麗雲、陳詩宜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