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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86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57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務人
順鑫家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債務人
陳雅玲
債務人
李宇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㈨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肆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㈩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零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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