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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2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志勳、徐曉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志勳、徐曉玲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周志勳已於115年7月9日遷出國外,徐曉玲則於113年6月6日出境,迄無入境紀錄,因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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