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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93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323號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鄧玉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鄧玉彩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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