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
- 債權人
-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協建
- 債權人
-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協建
- 債務人
- 許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柒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捌佰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各債權人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