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1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21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務人
- 蔡宸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貳萬參仟肆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伍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