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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游木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3000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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