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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聲請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黃國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本票之付款地為台北市○○區○○路000號,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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