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9號
- 聲請人
- 王崑榮即王塗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5年2月26日、115年5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繼承人王塗樹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本件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應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並有約定申報遺失之股票部分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該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15年3月4日、115年5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