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1853號
- 債權人
-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派克
- 債務人
- 陳采言即陳力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采言即陳宜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等,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對第三人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公司址設新竹縣竹北市,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