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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8 日

聲請人
林士毓即被繼承人林柏青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柏青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柏青(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二樓,民國103年7月7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柏青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柏青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柏青於民國103年7月7日死亡,經鈞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363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63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柏青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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