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087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許伯謙
- 相對人
- 惟聖開發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黃惟珉
兼法定代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到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308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新台幣) (到期日) 001 114年7月16日 5,328,000元 4,662,000元 115年2月23日 115年2月23日 未記載 002 114年7月16日 7,230,000元 6,984,000元 115年2月23日 115年2月23日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