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17號
- 聲請人
- 車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詠仁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13年7月15日簽發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