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書緯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丙○○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本院裁判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之子即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原告即母親甲○○、被告即父親乙○○等2人。而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上開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並無不予分割或法律禁止分割之情形,惟因兩造已離異,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分割遺產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於114年9月12日過世,原告甲○○、被告乙○○均為丙○○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死亡後,留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情,此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款明細等件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5至99、127至203頁),而被告同意遺產分割,依上開事證,已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兩造就本件遺產如何分割,未能達成協議,而被繼承人丙○○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於法並無不合。
㈢就附表一所示存款及孳息,性質上可分,是兩造分割方法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原物分割,應屬適當,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本院裁判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系爭遺產既已由法院分割,並為全體繼承人定分割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訴訟費用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平,併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股數、單位數 原告所提分割方法 本院裁判分割方法 1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117142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8424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3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115675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4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115675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5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27790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6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739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7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739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8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739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9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739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10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796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11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796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12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796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13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796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14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811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15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811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16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811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17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817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18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4,817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19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5,302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20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5,302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21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80,943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22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53,125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23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 200,000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24 中華郵政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00000 119,137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25 永豐商業銀行西盛分行 00000000000000 2600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原告 2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881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27 第一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 253605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28 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 258769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29 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行 000000000000 70643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30 玉山商業銀行新莊副都心分行0000000000000 754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3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安分行0000000000000000 34.05美元暨其利息 (折合新台幣1066元) 分配予被告 3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安分行0000000000000000 92970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33 連線商業銀行總行 000000000000 862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34 元大證券台幣981F0000000 1元暨其利息 分配予被告 35 悠遊卡0000000000 173 分配予被告 36 悠遊卡0000000000 229 分配予被告 37 一卡通0000000000000000 100 分配予被告 38 一卡通帳戶0000000000 900 分配予被告 39 全支付0000000000 41 分配予被告 40 愛金卡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 368 分配予被告 41 街口支付000000000 220 分配予被告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甲○○ 2分之1 2 乙○○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