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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潘○琪
訴訟代理人
林奕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施○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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