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9號
- 原告
- 唐伃慧
上列原告對被告新福爾摩莎國際有限公司、李政南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6,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補字第109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新福爾摩莎國際有限公司、李政南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6,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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