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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立凱
被告
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為穆潤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姚 翰
被告
黃婕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87,718元,及其中㈠50萬元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808,775元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200萬元自民國114月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㈣7,278,943元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8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712,0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4年9月9日 115年1月8日 (122/365) 2.825% 4,721.23元  2 違約金 50萬元 114年10月9日 115年1月8日 (92/365) 0.2825% 356.03元  小計       5,077.26元 項目2(請求金額80萬8,775元) 1 利息 80萬8,775元 114年7月17日 115年1月8日 (176/365) 2.22% 8,657.66元  2 違約金 80萬8,775元 114年8月17日 115年1月8日 (145/365) 0.222% 713.27元  小計       9,370.93元 項目3(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4年8月9日 115年1月8日 (153/365) 2.825% 2萬3,683.56元  2 違約金 200萬元 114年9月9日 115年1月8日 (122/365) 0.2825% 1,888.49元  小計       2萬5,572.05元 項目4(請求金額727萬8,943元) 1 利息 727萬8,943元 114年7月17日 115年1月8日 (176/365) 2.22% 7萬7,918.59元  2 違約金 727萬8,943元 114年8月17日 115年1月8日 (145/365) 0.222% 6,419.43元  小計       8萬4,338.02元 合計        1,071萬2,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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