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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邱威廉(William Marshall)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涵、邱銘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計算式:30萬+50萬=8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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