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號
- 原告
- 柏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逸駿
- 被告
-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認股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4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40萬2,7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0,1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萬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40萬元) 1 利息 2,040萬元 114年9月2日 114年9月2日 (1/365) 5% 2,794.52元 小計 2,794.52元 合計 2,040萬2,7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