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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承洋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興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6萬6,6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2,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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