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41號
- 原告
- 林意強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王來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補字第1241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王來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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