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67號
- 原告
- 李世東
- 被告
-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被告
-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富美
- 被告
- 吳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15日止,本金及利息共計為新台幣(下同)417萬2,5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7萬2,5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