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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林詠婕
被告
謝俊宏

洪珮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4萬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21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9萬5,64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到院,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94萬7,000元 利息 94萬7,000元 114年6月12日 115年6月21日 (1+10/365) 5% 4萬8,647.26元        4萬8,647.26元 合計       99萬5,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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